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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年内澳大利亚居住不足5个月的情形下,仍获批155类居民返程签证
案例摘要
一名永久居民在过去5年间累计在澳大利亚实际居住时间少于5个月,且能够证明其与澳大利亚持续联系的材料极为有限,仍仅凭一封详尽的说明信而获批155类居民返程签证,无需就补充材料提出任何要求。
背景
申请人在此前5年内在澳大利亚的实际居住时间少于5个月,远低于通常的两年居住要求;同时,能够用于证明其与澳大利亚持续联系的文件也非常有限。该案需要在“尽可能最有说服力”的框架下呈现现有的少量证据。
挑战
- 5年期间在澳大利亚居住时间不足5个月,远低于通常两年居住门槛
- 可用于证明与澳大利亚联系的文件材料极为有限,难以支撑签证申请
- 需要尽可能完整、自成体系地组织并提交首次材料,以避免触发要求提供进一步文件
结果
在未要求提交任何额外文件的情况下,155类居民返程签证仅依据该详尽说明信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