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公民身份恢复案件——父母为取得加拿大国籍而放弃澳大利亚国籍
挑战
一名申请人在童年时期因其父母为取得加拿大国籍而放弃澳大利亚国籍,导致其失去澳大利亚国籍;尽管历史记录难以查找,该申请人仍成功依据《2007年澳大利亚公民法》第29条恢复澳大利亚国籍。
结果
依据《2007年澳大利亚公民法》第29条,成功恢复澳大利亚国籍。
签证拒绝上诉和复杂移民事务的真实结果。每个案例都代表着深入的法律分析、策略性证据准备以及在行政审查委员会前的专业倡导。
一名申请人在童年时期因其父母为取得加拿大国籍而放弃澳大利亚国籍,导致其失去澳大利亚国籍;尽管历史记录难以查找,该申请人仍成功依据《2007年澳大利亚公民法》第29条恢复澳大利亚国籍。
依据《2007年澳大利亚公民法》第29条,成功恢复澳大利亚国籍。
一名被关押在移民拘留中的非法非公民,因《移民法》第195条而被禁止递交实质性签证申请,最终在行政上诉仲裁庭推翻移民局拒签决定后,成功获得过桥签证E,从而打开了递交配偶签证申请的通道。
行政上诉仲裁庭推翻了过桥签证E的拒签决定。客户获释离开拘留,并得以递交配偶签证申请。
一名阿富汗申请人在巴基斯坦曾有非法停留经历。其与在澳大利亚的担保人订婚并非线下举行仪式,而是通过视频通话完成。最终其在10个月内获批300类未婚夫妻签证——明显早于当时公布的26个月审理周期。
300类未婚夫妻签证在10个月内获批;当时公布的审理时间为26个月。
一名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近15年的申请人,尽管有犯罪记录、案件被转介至 VACCU,且曾经历过一次501条签证取消程序,仍获批5年期居民返程签证——因此这也是其在501条框架下第二次接受品格审查。
获批5年期居民返程签证。申请人在4个月后与其家人在澳大利亚团聚。
一名永久居民在其居民返程签证(RRV)已过期的情况下离开澳大利亚,并在申请中披露犯罪历史,最终在未转介至签证申请人品格审查单位(VACCU)的情况下获批5年期居民返程签证。
5年期居民返程签证在部门层面获批,且未转介至 VACCU,使申请人得以尽快与其配偶及子女团聚。
一名申请人的配偶签证曾于2014年因关系真实性被拒,随后案件又在行政上诉仲裁庭(AAT)发回移民局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由于存在十多年前的家庭暴力定罪,案件再次被转介至 VACCU。最终该案在4个月内解决并获批永久居留。
在VACCU审理后于4个月内获批801永久居留签证;此前该申请已在移民程序中历时近十年。
一名曾是国际学生的申请人,在未持有实质性签证即离开澳大利亚,从而触发三年入境禁令。鉴于其精神健康及家庭困境,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后3周内获批500类学生签证,使其得以返回澳大利亚并继续学业。
三年禁止入境被解除,且学生签证在递交后3周内获批。
尽管申请人在申请中披露了犯罪记录,但其作为长期永久居民(居澳三十年以上),仍在部门层面获批5年期居民返程签证,且未被转介至部门的品格审查相关部门。
在部门层面直接获批5年期居民返程签证,且未转介至品格审查部门,从而使申请人与其配偶和子女得以迅速团聚。
一名申请人先前曾提交两份学生签证申请和一份访客签证申请,均因“真正临时入境者”(Genuine Temporary Entrant)事由被拒。尽管如此,她仍在3周内获批访客签证。
在递交后3周内获批访客签证。
一名申请人其189类签证因在意向书(Expression of Interest)中提供具误导性的信息而被拒签,且在其向行政上诉仲裁庭(AAT)申请复审时,相关拒签决定被维持。随后,在成功促成部长干预并基于经法证式审查的要点主张重新递交申请后,该申请人获得永久居留。
在重新递交申请后6个月内获批189类技术独立永久居留签证。
一家IT公司的186类雇主提名因对财务损失的说明不足而被拒。鉴于如果在AAT上诉程序拖延期间雇员仍可能处于非法状态的风险,我们制定了撤回上诉并递交一份全新的、可直接作出决定的申请策略,从而在9个月内实现获批。
在递交后9个月内,同时获批186类提名及签证;相较之下,平均AAT审理周期超过3.5年。
一家新成立公司在没有既往担保历史且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在1周内取得标准商业担保及提名。当移民部门在警方无犯罪证明方面发出超出法规要求范围的第56条补充信息请求时,我们成功提出异议,并在2天内促成全部4份482类签证获批。
在我们成功对该第56条请求提出挑战后,移民部门的第56条请求作废,4份482类签证均在2天内获批。
境内配偶签证在移民局根据一名受冷落的第三方提供的不利信息作出决定后被拒绝,该信息指称该关系系“被安排/造假”的关系。我们向AAT提交了全面陈述——其中包括临床心理学证据,并对拒签理由作了详尽回应——随后,AAT仅依据案卷材料发回给移民局重审,并未举行听证。
AAT在无需听证的情况下发回该申请,确认该关系真实有效;尽管该事项已在程序中持续4年之久。
一家大型公司的关联子公司拟为一名在临时签证下为母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提名。本案需要根据《2001年公司法》确立关联实体关系,并同时处理提名与签证两项申请中多项复杂事宜。最终两项申请均在2周内获批。
提名及签证均在同一天提交后2周内获批。
一份配偶签证申请需要同时提交三份陈述,分别就关系真实性(重大年龄差异)、第3附表豁免以及未披露问题(PIC 4020),以及担保人的严重犯罪记录(包括性犯罪、违反 AVO 以及判处4年监禁)进行处理。最终获批820类签证。
2023年1月获批820类配偶签证。
一项群组189类(NZ分流)申请因申请人之子未能满足 PIC 4007 所规定的健康要求而被拒。随后递交了新的个人申请,此次不再包含该子,并重点证明申请人与澳大利亚的居住纽带、经济能力以及其境外婚姻的真实性质。最终在6个月内获批。
申请人及其妻子在6个月内获批189类(NZ分流)永久居留。
一名申请人在457类签证被拒后,非法居留近2年;且在申请中途因关系破裂而更换担保人。申请人于准备新的申请材料时发现其在澳大利亚存在刑事记录。尽管需要满足第3附表要求、品格(character)相关条件,并需考虑一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签证仍在9个月内获批。
在9个月内获批820类配偶签证。
一对夫妇自行递交其820/801类配偶签证申请,因适用第48条限制,该申请被视为无效。由于仅有2天的回复期限,二人聘请法律协助,紧急准备一份符合要求的申请,涵盖第48条所需材料、对Schedule 3的豁免,以及申请人在被取消的工作假期签证之后处于违法状态的情况。
获批820类配偶签证。
一名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因职业义务被迫长期在海外居住,且受COVID-19影响而延误其原计划回国时间,致使其几乎未能在澳大利亚居住近10年。尽管如此,她仍根据“令人信服的情况”和已证明的与澳大利亚存在重大纽带,获批1年期居民返程签证。
在澳大利亚境外近10年仍获批1年期居民返程签证。
一名申请人在其EOI及189类申请中错误申报其已获得正面的技能评估。通过对策略性撤回及重新递交EOI的指导,该申请人在24天内获批190类永久居留。
自递交之日起24天内获批190类永久居留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