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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门提供错误建议导致学生签证被拒后,部长介入批准访客签证

签证类型Visitor (Subclass 600) / Student (Subclass 572)
类别Student Visa

案例摘要

一名申请人已全额缴纳其 TAFE 课程费用,但其学生签证因实质性签证在确认入学(enrolment confirmation)完成之前已到期而被拒——该情形部分源于内政部向她提供的错误信息。在移民审裁庭(MRT)维持拒签决定后,我们成功获得部长介入许可,签发访客签证,以便她得以作为学生重新递交申请。

背景

申请人及其受抚养人持电子旅行许可(ETA)抵达澳大利亚,原计划继续深造。她在 TAFE NSW 报读商科课程,并为第一阶段缴纳了全部费用,意在以该入学凭证支持学生签证申请。然而,在 TAFE 完成其入学手续并出具入学确认函(CoE)之前,申请人的 ETA 已到期。她随后申请职业教育与培训(Subclass 572)签证,但被拒,理由是她并非实质性签证持有人,且其上一份实质性签证并非符合第 572.211(3)(b) 条所规定的类别,因此 28 天终止后期限不适用。她随后向 MRT 提出上诉,MRT 维持拒签决定——并指出相关立法并未赋予该审裁庭在这些情形下进行考虑的权力。申请人称,部门的一名客户服务官员曾明确告知她可在签证停止后 28 天内递交申请,并且她据此作出了依赖。TAFE 的处理延误加剧了问题,使她陷入“两难”:一方面受机构行政延误影响,另一方面又依赖于错误的政府指引。

挑战

  • 学生签证被拒,原因在于申请人的上一份实质性签证并非第 572.211(3)(b) 条所规定的类别,导致不存在可用的 28 天申请窗口
  • 申请人已全额缴纳 TAFE 课程费用,但由于 TAFE 延误,未能及时收到 CoE
  • 部门客户服务官员提供的错误建议导致申请人相信其可在签证停止后有效提出申请
  • MRT 不具有法定权力审酌衡平性情形,并维持拒签决定

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在接受 MRT 的法律结论后,我们转而提交部长介入请求。我们将申请重点放在不公平的偶然情形上——即 TAFE 延迟办理入学流程、部门自身提供的错误指引,以及申请人完整且合理地依赖该指引的事实。同时,我们提交了申请人已融入澳大利亚生活的证据,包括其社交联系、与潜在雇主之间的关系,以及她继续学习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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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成功因素

  • 详细阐明申请人的困境完全源自其无法控制的情形
  • 证明部门自身的客户服务官员提供了错误建议,而申请人对该建议作出了合理依赖
  • 证明申请人已融入澳大利亚并具有完成学业的真实意图
  • 将请求明确置于部长介入的慈悲与人道理由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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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助理部长依据《移民法》第 351 条行使公共利益权力,用签发访客(旅游)签证替代了 MRT 的决定。这使申请人得以合法留在澳大利亚,并可提出新的学生签证申请以继续其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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