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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认定照护对象已满足安居居留要求后,836类照护签证获发回重审
案例摘要
836类照护签证曾被拒,理由是照护对象在递交申请时尚未“安居”。我们成功在《移民评审法庭》上主张:照护对象作为难民且患有严重医疗状况,其情形已符合安居居留要求,且不存在其他任何个人或机构能够合理提供所需照护。
背景
我们的委托人寻求递交836(照护)签证,以便其作为亲密家庭成员的照护人留在澳大利亚。承办官员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照护对象在递交申请时尚未“安居”——照护对象仅在不久前才提出申请并获批保护签证,尽管在技术上已居住澳大利亚超过两年,但实际居住时间相对较短。案件随后提交至移民评审法庭(MRT)。法庭亦需要确信所需照护无法由其他亲属或福利、医院、护理或社区服务等合理地提供。
挑战
- 照护对象在赞助申请人之前仅在澳大利亚居留不久,引发其“安居”身份是否已满足的疑虑
- 在此情境下,“安居”不应仅限于形式上的两年期间,还应纳入同情性因素以作综合评估
- 照护对象的其他子女虽然在澳大利亚,但因种种个人原因无法提供所需照护
- 照护对象的文化需求使得标准的社区照护设施并非可行替代方案
结果
法庭认定照护对象为已安居的永久居民,并认为将其安置到机构式照护并不合理。案件因此被发回以供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