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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认定照护对象已满足安居居留要求后,836类照护签证获发回重审

签证类型Subclass 836
类别All Cases

案例摘要

836类照护签证曾被拒,理由是照护对象在递交申请时尚未“安居”。我们成功在《移民评审法庭》上主张:照护对象作为难民且患有严重医疗状况,其情形已符合安居居留要求,且不存在其他任何个人或机构能够合理提供所需照护。

背景

我们的委托人寻求递交836(照护)签证,以便其作为亲密家庭成员的照护人留在澳大利亚。承办官员拒绝了该申请,理由是照护对象在递交申请时尚未“安居”——照护对象仅在不久前才提出申请并获批保护签证,尽管在技术上已居住澳大利亚超过两年,但实际居住时间相对较短。案件随后提交至移民评审法庭(MRT)。法庭亦需要确信所需照护无法由其他亲属或福利、医院、护理或社区服务等合理地提供。

挑战

  • 照护对象在赞助申请人之前仅在澳大利亚居留不久,引发其“安居”身份是否已满足的疑虑
  • 在此情境下,“安居”不应仅限于形式上的两年期间,还应纳入同情性因素以作综合评估
  • 照护对象的其他子女虽然在澳大利亚,但因种种个人原因无法提供所需照护
  • 照护对象的文化需求使得标准的社区照护设施并非可行替代方案

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主张,应当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形来评估“安居”居留概念,并认为:照护对象作为已获承认的难民、其严重医疗状况、以及其无法出行或照护自身的情况,构成了支持认定“安居居留”的有力同情性因素。我们同时提交了详尽证据,说明照护对象的其他子女为何无法合理协助——其中一名子女为单亲父母且有多个年幼子女,并存在身体限制;另一名子女则在工作、学习并照护其自身家庭。我们进一步提交:照护对象无法获得社区照护服务,因为她不希望由非家庭成员照护自己,且当地任何设施均无法满足其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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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成功因素

  • 提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包括难民身份与医疗状况在内的同情性因素支持认定“安居居留”
  • 提交详尽证据,证明照护对象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法合理提供所需照护
  • 证明福利、医院、护理或社区服务无法充分满足照护对象的文化及照护需求
  • 对照护对象的医疗状况及其无法照护自身的情况进行了充分且严谨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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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法庭认定照护对象为已安居的永久居民,并认为将其安置到机构式照护并不合理。案件因此被发回以供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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