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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登记关系后签发的事实伴侣签证,弥补共同居住12个月缺口
案例摘要
一名持学生签证的申请人已与伴侣保持真实关系超过12个月,但其实际仅与伴侣共同生活7个月,因而无法满足12个月共同居住要求。我们建议夫妻双方将关系正式登记,从而满足有关共同居住要求的法定豁免条件。
背景
我们的委托人持有将于两个月后到期的572类学生签证,且希望基于其与澳大利亚公民之间真实的事实伴侣关系申请820类配偶签证。尽管双方维持恋爱关系已超过12个月,但共同生活时间仅为七个月,未达到《移民条例》第2.03A条规定的12个月共同居住要求。除非存在已登记的关系,否则申请人需要证明存在令人信服且具同情性质的情形——该路径更为不确定。
挑战
- 仅有7个月共同居住,未达到《移民条例》第2.03A条规定的12个月要求
- 学生签证仅剩2个月有效期,令申请紧迫性大幅提高
- 需要一条可靠路径以弥补共同居住缺口
结果
移民部门接受了关系登记证明书及支持性证据,并最终获批820类配偶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