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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48条限制而被认定为无效的自助递交820类配偶签证申请,获批820类配偶签证
案例摘要
一对夫妇自行递交其820/801类配偶签证申请,因适用第48条限制,该申请被视为无效。由于仅有2天的回复期限,二人聘请法律协助,紧急准备一份符合要求的申请,涵盖第48条所需材料、对Schedule 3的豁免,以及申请人在被取消的工作假期签证之后处于违法状态的情况。
背景
申请人及其担保人自行递交了其820/801类配偶签证申请。但由于第48条限制适用于申请人,该申请被移民部门判定为无效。第48条要求申请中随附特定的额外文件。二人仅被给予2天时间作出回应。申请人此前持有两次工作假期签证,在此期间,她与担保人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其第二次工作假期签证已被取消;在递交配偶签证申请时,申请人属于违法状态。恋爱关系持续期间,双方均在情感、身体及财务方面相互支持。
挑战
- 自助递交的申请因适用第48条限制而被认定为无效,且仅给予2天回复期限
- 申请人的第二次工作假期签证被取消;在递交时申请人处于违法状态
- 鉴于违法期间的存在,需满足Schedule 3的相关要求
结果
移民部门批准了820类配偶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