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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保护经历的过桥签证持有人中,为配偶签证申请人克服第3号附表标准(Schedule 3 Criteria Overcome)

签证类型Subclass 820
类别Partner Visa

案例摘要

在一次保护类签证申请未获成功后,一名过桥签证持有人寻求递交一份820类境内配偶签证申请。该申请需要提出与第3号附表豁免(Schedule 3 waiver)相关的论证,并重点回应申请人的人权处境。

背景

我们的委托人在持有456类签证前往澳大利亚旅行期间与其担保人相识。双方建立了稳定、真实的关系,并在情感与经济上相互依赖。当他们寻求我们的协助时,申请人正处于过桥签证阶段,原因是其此前曾递交保护类签证申请但未获成功。该情形要求在提交820类配偶签证申请的同时,提交第3号附表豁免相关论证。经审阅案件后,我们发现:虽然此前的保护类签证主张未能满足《联合国难民公约》对“难民”的严格定义,但与第3号附表审理相关的重大人权关切确实存在。

挑战

  • 申请人在被拒绝的保护类签证之后处于过桥签证状态,因此需要提出第3号附表论证
  • 此前保护类签证申请使整体移民历史变得更为复杂
  • 保护类签证主张未能满足《联合国难民公约》所定义的“难民”标准
  • 在不依赖“难民保护”论证的前提下,识别可支持第3号附表豁免的有力理由

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对申请人的移民历史进行了细致分析,以确定可用且最有力的论点。我们认定,与第3号附表审理相关的人权重大侵害问题是关键所在,并就这些关切进行了全面、详尽的书面陈述,重点论证为何第3号附表的相关要求不应适用于本案的配偶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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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成功因素

  • 对申请人移民历史进行彻底分析,以识别可行的法律论点
  • 就第3号附表豁免主张提交全面的人权相关论证
  • 清晰证明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真实且具有承诺性
  • 有效地区分保护类签证主张与“有力情由”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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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第3号附表论证获得采纳,申请人随后成功获批820类配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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