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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保护经历的过桥签证持有人中,为配偶签证申请人克服第3号附表标准(Schedule 3 Criteria Overcome)
案例摘要
在一次保护类签证申请未获成功后,一名过桥签证持有人寻求递交一份820类境内配偶签证申请。该申请需要提出与第3号附表豁免(Schedule 3 waiver)相关的论证,并重点回应申请人的人权处境。
背景
我们的委托人在持有456类签证前往澳大利亚旅行期间与其担保人相识。双方建立了稳定、真实的关系,并在情感与经济上相互依赖。当他们寻求我们的协助时,申请人正处于过桥签证阶段,原因是其此前曾递交保护类签证申请但未获成功。该情形要求在提交820类配偶签证申请的同时,提交第3号附表豁免相关论证。经审阅案件后,我们发现:虽然此前的保护类签证主张未能满足《联合国难民公约》对“难民”的严格定义,但与第3号附表审理相关的重大人权关切确实存在。
挑战
- 申请人在被拒绝的保护类签证之后处于过桥签证状态,因此需要提出第3号附表论证
- 此前保护类签证申请使整体移民历史变得更为复杂
- 保护类签证主张未能满足《联合国难民公约》所定义的“难民”标准
- 在不依赖“难民保护”论证的前提下,识别可支持第3号附表豁免的有力理由
结果
第3号附表论证获得采纳,申请人随后成功获批820类配偶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