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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长期离澳而获批居民返程签证——离澳时为未成年,源于父母的决定

签证类型Return (Residence) Class BB
类别Resident Return

案例摘要

一名申请人自其作为儿童初次抵澳后,未能维持在澳大利亚的连续居留;其居民返程签证遭拒后,遂在仲裁庭复审中获得成功。我们主张其长期离澳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因为最初的离境决定是在其未成年时由其父母作出,并证明其与澳大利亚存在紧密且实质性的联系。

背景

申请人最初在父母的陪同下作为儿童来到澳大利亚,其后父母成为永久居民。后来,他返回其原籍国,但曾在持临时签证期间多次返回澳大利亚。申请其居民(返程)(BB类)签证时被拒,因为审理代表未能信纳其已证明自其首次离开以来已持续离澳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主要事实争议在于:由于他当时作为未成年人离境,最初作出的离境决定并非出自他本人,而是由其父母作出。

挑战

  • 自首次离澳起的持续离澳——必须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门槛
  • 作出最初离境决定时申请人仍属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离开,导致其对离澳期间缺乏控制
  • 除需适用“长期离澳例外”中的令人信服理由外,还需满足条款155.212项下的实质性联系要求

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同时回应了标准的两个要件。就实质性联系而言,我们提交了证据,证明申请人在澳大利亚工作多年、持有银行账户、缴纳税款;其居住在澳大利亚的家庭成员为永久居民;并加入了社会及体育俱乐部。就令人信服的理由而言,我们主张申请人的连续离澳完全不受其控制:该情况始于其未成年时期,离境决定由其父母作出。其在成年后多次访问澳大利亚,甚至曾就申请居民返程签证一事向内政部咨询,显示其持续努力保持与澳大利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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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成功因素

  • 令人信服的理由源于申请人本人并不具备对离境的自主性——其在儿童时期由父母作出离境决定
  • 证明其持续努力保持与澳大利亚联系,包括多次返回澳大利亚及向内政部询问
  • 证明实质性联系的范围广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就业经历、银行账户、缴税情况、家庭关系及文化组织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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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仲裁庭接受了我们的论点。其认定申请人连续离澳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满足实质性联系要求。随后,案件获发回以供重新审理,且签证最终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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