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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长期离澳而获批居民返程签证——离澳时为未成年,源于父母的决定
案例摘要
一名申请人自其作为儿童初次抵澳后,未能维持在澳大利亚的连续居留;其居民返程签证遭拒后,遂在仲裁庭复审中获得成功。我们主张其长期离澳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因为最初的离境决定是在其未成年时由其父母作出,并证明其与澳大利亚存在紧密且实质性的联系。
背景
申请人最初在父母的陪同下作为儿童来到澳大利亚,其后父母成为永久居民。后来,他返回其原籍国,但曾在持临时签证期间多次返回澳大利亚。申请其居民(返程)(BB类)签证时被拒,因为审理代表未能信纳其已证明自其首次离开以来已持续离澳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主要事实争议在于:由于他当时作为未成年人离境,最初作出的离境决定并非出自他本人,而是由其父母作出。
挑战
- 自首次离澳起的持续离澳——必须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门槛
- 作出最初离境决定时申请人仍属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离开,导致其对离澳期间缺乏控制
- 除需适用“长期离澳例外”中的令人信服理由外,还需满足条款155.212项下的实质性联系要求
结果
仲裁庭接受了我们的论点。其认定申请人连续离澳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满足实质性联系要求。随后,案件获发回以供重新审理,且签证最终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