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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体外受精(IVF)计划及情感支持需求,在MRT中克服第三次担保限制
案例摘要
一份配偶签证申请被拒绝,因为澳大利亚公民担保人此前已为两位既往配偶担保,触发适用规例1.20J的五年限制。我们成功在MRT上提出有力论据,证明存在“令人信服的情形”——包括双方长期稳定的关系、拟进行IVF的计划以及担保人对情感与经济支持的需求——从而合理地支持豁免该限制。
背景
我们的客户系东南亚一名公民,由其澳大利亚公民丈夫为其担保申请配偶签证。该丈夫为第三次为其配偶进行担保,此使该申请落入《1994年〈移民法规〉》规例1.20J的适用范围——该条款旨在通过要求第二次与第三次担保之间间隔五年,以遏制连续多次的配偶担保。申请被拒后,我们被指示就此向MRT提起上诉。要获得成功,我们需要证明存在影响担保人的“令人信服的情形”,且达到足以支持豁免的程度。
挑战
- 这是担保人的第三次配偶担保,直接触发规例1.20J的限制
- 部门拒绝批准豁免,导致举证责任转由我们在MRT阶段证明存在令人信服的情形
- 所需满足的令人信服情形范围,必须能够在个别及整体上达到门槛
- IVF计划以及申请人签证身份不确定性,使该事项具有强烈的时间紧迫性
结果
在综合考虑各项令人信服因素的同时,且接受双方关系的真实性后,仲裁庭信纳相关情形足以支持对规例1.20J的豁免,因此配偶签证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