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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获得错误移民建议而怀孕的申请人获准豁免配偶签证3号附表条件
案例摘要
一名持有工作假期签证的申请人在怀孕后,由于遵循先前移民代理的不正确建议,导致其陷入非法停留状态,随后又在28天期限届满后才递交配偶签证申请。我们成功主张存在充分且有说服力的特殊情形,从而获准豁免3号附表标准。
背景
申请人持工作假期签证来到澳大利亚纯粹是为体验该国,但在停留期间与担保人相识并进入一段承诺性的关系。随着签证即将到期时,她已怀上两人的第一个孩子。此前,一名移民代理告知双方需要先等待“注册关系证明”后再递交配偶签证申请,并认为否则无法满足12个月同住要求。受该建议影响,双方延后了配偶签证的递交,而是申请了461类新西兰公民家庭关系(临时)签证。待双方意识到先前建议可能不正确并递交820类配偶签证时,申请人已处于过桥签证状态——且该申请已在其上一份实质性签证到期后28天期限届满之后才递交。这意味着她无法满足3号附表第3001项标准。
挑战
- 因先前移民代理的错误建议,配偶签证递交时间晚于签证丧失后28天窗口期
- 递交时申请人处于过桥签证状态,因而未满足3号附表第3001项标准
- 申请时已怀孕,且存在医疗问题,使潜在的遣返可能带来健康风险
- 担保人有前一段关系所生子女,且其长期经营的企业将因其被迫离开澳大利亚而遭受严重损害
结果
我们于9月接手,并于11月成功促成签证获批——历时两个月。基于充分且有说服力的特殊情形,豁免了3号附表第3001项标准;随后也获批820类配偶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