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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澳大利亚境外近10年,仍获批155类居民返程签证

签证类型Subclass 155
类别Resident Return

案例摘要

一名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因职业义务被迫长期在海外居住,且受COVID-19影响而延误其原计划回国时间,致使其几乎未能在澳大利亚居住近10年。尽管如此,她仍根据“令人信服的情况”和已证明的与澳大利亚存在重大纽带,获批1年期居民返程签证。

背景

申请人自1988年12月起持有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并在数十年间获签多次居民返程签证。其最后一次RRV于2012年3月获批。由于职业需要,她被要求频繁出行,最终无法继续维持其在澳大利亚的居留,继而被迫在其本国全职生活。她一直尝试在2020年从海外安排返回澳大利亚,但计划因COVID-19爆发而被打乱。接近10年的境外缺席,给证明“令人信服的情况”和“与澳大利亚存在重大纽带”带来重大证据挑战——当无法满足RRV标准的“五年内两年居住”要求时,所需达到的门槛。

挑战

  • 在澳大利亚境外近10年,远超RRV的标准居住门槛
  • 缺席系出于职业义务而非自愿放弃居留,需要对事实进行审慎表述以满足部门审查
  • 2020年拟返回计划因COVID-19而受扰,进一步增加时间线上的复杂性

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首先建议申请人汇总其与澳大利亚存在重大纽带的完整情况,包括家庭联系、在澳大利亚的房产,以及为其返回澳大利亚而在当地积极寻求就业所采取的实际行动。随后,我们将陈述重点聚焦于其长期缺席的同情理由,核心围绕迫使她必须在海外居住的职业要求,以及她确实无法在澳大利亚获得同等工作机会的情况。我们据此将上述事实置于RRV标准下“令人信服的情况”所要求的法定要件框架中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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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成功因素

  • 通过家庭关系、房产所有权以及在澳大利亚积极求职所体现出的与澳大利亚重大纽带
  • 以需要海外居住的职业义务为中心提交令人信服的情况
  • 为返回而采取的积极步骤——包括购买房产和提交工作申请——以证明其确有意愿恢复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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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移民部门批准了为期1年的居民返程签证,综合考虑申请人强烈的返回意愿以及其为恢复在澳大利亚的居留而采取的积极举措,包括购置房产及寻求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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