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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第3附表及同居要求后获批同性伴侣签证
案例摘要
一名欧盟公民在签证逾期滞留期间处于同性伴侣关系中,申请了820类伴侣签证,但因未同时满足第3附表标准及12个月同居要求而被拒签。我们在移民审查法庭通过有力证据证明担保人对申请人存在完全的身体现实依赖与情感依赖,最终促成了伴侣签证获批。
背景
我们的客户持有497类(毕业生技术)签证在澳大利亚境内停留,且与澳大利亚公民处于长期同性伴侣关系。客户在申请820类伴侣签证时,申请被拒,理由包括两点:其在递交申请时已逾期滞留签证(需提出第3附表豁免),以及双方未满足12个月同居要求。该对伴侣请求我们就向MRT提出复审协助。
挑战
- 申请人签证逾期滞留,需要就第3附表作出有力的豁免论证
- 双方未满足12个月同居要求
- 两项不利因素需同时以有力证据加以应对
- 担保人有严重心脏病史,必须提供谨慎且详尽的医疗文件
结果
法庭采纳了有力且令人同情的理由论证,并作出发回决定,指示应批准伴侣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