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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RT依据长期真实关系获豁免第三担保人限制
案例摘要
配偶签证申请被拒,因为移民部门认定担保人在相关期间内已为两名前任配偶完成担保,触发《1.20J号条例》的限制。我们向MRT提出上诉,并证明存在足够令人信服的特殊情况——包括关系的真实性与长期性,以及双方希望组建家庭的愿望——从而支持获得豁免。
背景
我们的当事人由其长期伴侣(澳大利亚公民)担保,申请配偶签证。该申请被拒,因为担保人已先后为两名人士作为配偶获得签证,而且自第二次担保申请之日起未满五年,因而使案件落入《1.20J号条例》的限制范围。我们受指示向MRT就该决定提出上诉,在该程序中需要证明影响担保人的令人信服的特殊情况,且该情况足以支持给予豁免。
挑战
- 担保人已负责两次既往的担保,因此触发《1.20J号条例》的限制
- 自第二次担保申请之日起未满五年,导致存在必须跨越的严格门槛
- 必须明确确立影响担保人的令人信服特殊情况
- 当前关系的真实性需要以充分、稳健的证据予以证明
结果
仲裁庭接受了关于令人信服特殊情况的证据,并认定满足相应条件。该申请被发回移民部门重新审理,最终签证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