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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移民拘留中的非法非公民争取有利结果

签证类型Bridging Visa E
类别Detention / Unlawful Non-Citizen

案例摘要

一名被关押在移民拘留中的非法非公民,因《移民法》第195条而被禁止递交实质性签证申请,最终在行政上诉仲裁庭推翻移民局拒签决定后,成功获得过桥签证E,从而打开了递交配偶签证申请的通道。

背景

客户是一名非法非公民,于《移民法》第195条规定的、供被拘留人员递交实质性签证申请的期限届满后,才向我们寻求协助。他与一名澳大利亚公民处于配偶关系,并育有三名年幼的澳大利亚公民子女。随后递交了过桥签证E申请,理由是其意在递交实质性签证申请。但该申请被拒,理由是客户未能在第195条所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性签证申请,因此在拘留期间被禁止提出该类申请,致使其无法满足条款050.212(3)。

挑战

  • 客户错过了在移民拘留期间依据第195条递交实质性签证申请的期限
  • 客户无法满足条款050.212(3),因此过桥签证E被拒(该拒因源于第195条限制)
  • 客户与其澳大利亚公民配偶及三名年幼的澳大利亚公民子女被迫分离

我们如何提供帮助

我们就该拒签决定向行政上诉仲裁庭(AAT)申请复审。我们提交称,客户确有意递交配偶签证申请,但也理解由于第195条限制,他在被拘留期间无法递交——且其将在获准过桥签证E并获释后,于部长指定期限内递交申请。我们主张,授权决定人错误地依赖了 Liu v MIAC [2008] FMCA 725 一案中法院表达的观点,即不应使用第195(2)条来规避第195(1)条的立法目的。我们进一步提交,该观点仅属附带意见;按照适当的解释,条款050.212(3)(b)允许在申请人因第195条而无法在拘留期间递交实质性申请的情况下,签发过桥签证,使其得以在获释后递交该实质性申请。我们还进一步指出,部门政策与该解释一致——在评估因素上识别法定限制、既往签证条件及费用可得性等因素,但并未引用第195条作为无法满足条款050.212(3)(b)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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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成功因素

  • 成功作出法律论证,区分 Liu v MIAC [2008] FMCA 725 一案中所述的附带意见
  • 主张条款050.212(3)(b)允许在获释后,由申请人递交实质性申请所需而签发过桥签证
  • 证明我们的法律解释与已公布的部门政策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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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行政上诉仲裁庭接受了我们的解释,并推翻了过桥签证E的拒签决定。客户获得过桥签证E并获释离开拘留,得以递交配偶签证申请,与其配偶及三名子女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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