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担保人心理依赖获准的事实同居签证豁免后获批
挑战
一对处于事实同居关系的伴侣申请820(事实同居)类配偶签证,但未满足12个月同居要求。我们成功主张应因担保人因其前夫突然且无解释失踪所引发的严重心理问题而获准豁免该项要求。
结果
接受了有力情由的论证,申请人获批配偶签证。
签证拒绝上诉和复杂移民事务的真实结果。每个案例都代表着深入的法律分析、策略性证据准备以及在行政审查委员会前的专业倡导。
一对处于事实同居关系的伴侣申请820(事实同居)类配偶签证,但未满足12个月同居要求。我们成功主张应因担保人因其前夫突然且无解释失踪所引发的严重心理问题而获准豁免该项要求。
接受了有力情由的论证,申请人获批配偶签证。
在116类其他家庭签证申请遭澳大利亚内政部及移民复审法庭均拒绝后,我们依据《移民法》第351条提交了一份成功的部长介入申请。该申请最终促成为一名需要照护澳大利亚公民家庭成员的人员获批151类前居民签证。
151类前居民签证在成功获得部长介入申请后获批。
一名担保人此前曾担保过两名前任伴侣,现面临第1.20J条规(Regulation 1.20J)对其第三次为配偶提供担保的限制,导致其无法再为第三名配偶担保。部门拒绝该申请后,我们通过向MRT提起上诉,并在案中提交担保人关于关系破裂、创伤经历及其当下关系真实且持续存在的广泛历史材料,最终成功促使MRT作出有利决定,从而获得豁免。
MRT认定存在令人信服的特殊情况,予以豁免第1.20J条规的担保限制,并将案件发回以供重新审议。
在申请人先前的移民代理未能正确向其提供建议且未回应内政部的要求后,其配偶签证申请被拒。我们在MRT阶段通过提交令人信服的具体情形,成功获得第3附表豁免并争取签证获批,同时提出并成功论证仲裁庭不受2014年趋严政策指引的限制。
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与担保人是真实的配偶关系,接受具体情形足以予以豁免第3附表标准,并将案件发回内政部重新审理。
836类照护签证曾被拒,理由是照护对象在递交申请时尚未“安居”。我们成功在《移民评审法庭》上主张:照护对象作为难民且患有严重医疗状况,其情形已符合安居居留要求,且不存在其他任何个人或机构能够合理提供所需照护。
法庭认定照护对象符合安居居留测试,并发回案件以供重新审理。
配偶签证申请被拒,因为移民部门认定担保人在相关期间内已为两名前任配偶完成担保,触发《1.20J号条例》的限制。我们向MRT提出上诉,并证明存在足够令人信服的特殊情况——包括关系的真实性与长期性,以及双方希望组建家庭的愿望——从而支持获得豁免。
仲裁庭认定存在令人信服的特殊情况,并将配偶签证申请发回以供重新审理。
一份配偶签证申请被拒绝,因为澳大利亚公民担保人此前已为两位既往配偶担保,触发适用规例1.20J的五年限制。我们成功在MRT上提出有力论据,证明存在“令人信服的情形”——包括双方长期稳定的关系、拟进行IVF的计划以及担保人对情感与经济支持的需求——从而合理地支持豁免该限制。
仲裁庭信纳存在令人信服的情形,已豁免规例1.20J的限制,且配偶签证获批。
一名在澳大利亚全职照护一名残障儿童的印尼公民,其572类学生签证申请因被认定不属于“真实学生身份”而被拒签。我们通过证明该儿童的健康状况有所改善,以及申请人对所选学习领域的真实热情,成功在MRT上推翻了该决定。
仲裁庭推翻了移民部门的拒签决定,学生签证获批。
一名申请856类永久居留签证的申请人,其无犯罪记录证明中记录了境外刑事指控。通过精心准备的品格陈述,我们证明这些指控并不构成严重定罪,并且申请人在澳大利亚的行为体现出真实的行为改过。
移民部门接受了该品格陈述,最终获批856类永久居留签证。
一名为60岁飞机维修工程师提供担保以申请856类签证的担保人,因申请人无法满足通常的年龄要求而需要获得年龄豁免。我们准备了详细陈述,证明其独特且高度专业化的技能不可替代;如未获批签证,担保公司将面临严重的运营后果。
年龄豁免获得批准,申请人获得856类签证的签发。
一项856类雇主担保计划的申请涉及两项主要挑战:主申请人已超过45岁,需提交特殊情况材料;同时,副申请人存在需频繁照护的医疗状况。我们就上述两项问题均进行了妥善处理,最终签证获批。
移民部门接受了特殊情况的论证,并向主申请人与副申请人同时获批该签证。
在移民复审法庭(MRT)最初就一份457类签证申请作出发回重审后,部门第二次以申请人递交时并未持有实质性签证为由拒绝该申请。我们提交了第三附表(Schedule 3)的论证,证明该情况系因申请人无法控制的原因所致,并据此促成签证获批。
第三附表(Schedule 3)论证获得部门接受,申请人获批457类签证。
一名持印度国籍、在457类签证下担任项目管理员(Project Administrator)工作的申请人,申请856类雇主担保雇主提名计划(Employer Nomination Scheme)永久居留签证,但未达到最低英语语言要求。我们准备了成功的“英语出类拔萃论证”,从而使签证获批。
“英语出类拔萃论证”获接纳,申请人获批856类雇主担保雇主提名计划签证。
一名856类签证申请人面临两项同时存在的障碍:一是年龄豁免要求(其年龄超过45岁);二是因其先前遭受袭击行为的定罪而引发的品格问题。我们通过就申请人专门从事国际安保领域的专业能力以及该罪行的正当防卫背景所作的详尽陈述,成功为两项事由争取到豁免。
已获批准年龄豁免,品格相关陈述亦获得接纳,最终获批856类签证。
一名英国公民在返回澳大利亚后,发现其因违反签证条件而面临签证取消风险。我们成功主张该违反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源于其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形;如被取消签证将导致严重困难。
签证取消的相关抗辩获得采纳,申请人获准继续留在澳大利亚。
一名82岁的女性,出生于澳大利亚,但在取得美国国籍时被迫放弃其澳大利亚国籍。她在经历十余次失败尝试后,寻求恢复澳大利亚国籍。我们跨地域开展工作,并通过美国政府渠道获取所需的身份文件,随后提交了一份成功的申请,并在一个月内获得批准。
澳大利亚国籍恢复申请在递交后不足一个月即获准。
一份通过授予方式的入籍申请在审查中披露:申请人的驾驶记录存在多项未曾披露的交通违法行为。我们根据相关入籍法律要求准备了品格陈述,以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减轻说明,从而使申请得以顺利推进并最终获批。
客户获邀参加入籍考试,通过后,入籍申请获批。
一名820类配偶签证申请人因遭受其担保人的言语辱骂、持续批评、错误指控以及情感忽视而承受情感虐待。待其与担保人的关系破裂后,申请人寻求我们的协助。我们成功向移民局通报其情况发生变化,并准备了家庭暴力陈述,使其永久签证得以在关系破裂的情况下继续办理。
移民局接受家庭暴力陈述,申请人的永久配偶签证得以办理。
一名处于同性事实同居关系的女性(820类配偶签证)在其前伴侣兼签证担保人实施操控、威胁以及言语、情绪和财务方面的虐待后,遭受家暴。由于无法获得法院命令或刑事定罪记录,我们协助其建立非司法家暴认定指称,最终获准永久居留。
非司法家暴指称获接纳,申请人获批100类永久配偶签证。
一名申请人持访客签证抵达澳大利亚后,在访问期间发现其近亲属因多项严重医疗状况而需要持续的日常照护。我们就申请人系唯一可用照护人准备了详细陈述,从而在标准审理时间内显著更短的期限内获得签证获批。
获批836类照护签证,约历时3年达成结果,低于内政部当时估计的4.5年审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