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家暴关系后获批新的820类配偶签证
挑战
一名申请人曾以820类配偶签证来到澳大利亚,在经历家庭暴力并离开该关系后,后来陷入新的真实且稳定的关系,并申请进一步的820类签证。我们整理并编制了必要证据以证明新关系的真实性,并成功取得签证。
结果
与新的担保人对应的820类配偶签证获批。
签证拒绝上诉和复杂移民事务的真实结果。每个案例都代表着深入的法律分析、策略性证据准备以及在行政审查委员会前的专业倡导。
一名申请人曾以820类配偶签证来到澳大利亚,在经历家庭暴力并离开该关系后,后来陷入新的真实且稳定的关系,并申请进一步的820类签证。我们整理并编制了必要证据以证明新关系的真实性,并成功取得签证。
与新的担保人对应的820类配偶签证获批。
一名申请人在获批820类(配偶)签证后,遭到其担保人对其实施情感及心理虐待。当双方关系破裂时,我们通知移民部门并提交一份非司法(非由法院作出)家庭暴力主张,最终获批100类永久配偶签证。
已接受非司法家庭暴力主张,申请人获批100类永久配偶签证。
一对夫妻自行准备并递交了309类境外配偶签证申请,之后收到了内政部发出的补充信息要求,要求就申请人于数年前在其原籍国实施的一项刑事犯罪提供进一步信息。我们在审理进行到中途时介入,并提交了有关品格的陈述,最终取得成功结果。
获批309类境外配偶签证。
一名担保人长期主要居住在海外,对自己是否满足“已在澳大利亚定居”这一担保条件存有疑虑。她拟为其丈夫申请1551类离岸309类配偶签证。经确认担保人在澳大利亚的联系足以构成“已在澳大利亚定居”后,夫妻改为递交境内820类申请,最终820类与801类签证获批并实现同步。
申请人及其女儿同时获批820类及801类配偶签证。
一名申请人持学生签证入境后,在仍属非法居留的情况下,积累了错综复杂的多次MRT与RRT上诉失败经历;随后在审查过程中与其澳大利亚担保人结婚。其通过一份以“若被遣返至原籍国将面临遭受迫害风险”为基础的第3号附表(Schedule 3)陈述,一次性取得820与801类配偶签证。
820类与801类永久配偶签证均在一次递交中获批。
一名澳大利亚担保人及其外籍伴侣在处于真实的同性恋关系的情况下分居:由于申请人须因紧急家庭情况返回其原籍国,二人被迫分开。我们协助申请309类离岸伴侣签证,并在被迫分居的情形下仍成功确立双方关系的真实性。
获批309类离岸伴侣签证。
在一次820类配偶签证因未能满足第3附表而被拒签后,该案在MRT阶段获发回重审。同时,由于双方已保持真实且投入的关系超过三年,我们还及时递交并成功取得801类永久配偶签证的直接获批。
820类与801类配偶签证均获批。
一对在300类未婚夫妻签证申请期间已开始办理的伴侣,决定在审理期间于海外结婚。我们迅速撤回300类申请,并改为转由309类境外永久伴侣签证处理,最终取得成功结果。
顺利完成向309类境外伴侣签证的转换,签证最终获批。
一对夫妇在两年前已自行递交其820类配偶签证申请。其后,他们就第二阶段的801类永久配偶签证寻求我们的协助。我们协助整理所需的持续关系证据,并成功促成永久签证获批。
801类永久配偶签证获批。
一名申请人因私人原因需要紧急返回其本国,最终在10天内获批820类配偶签证,使其得以出行而不致失去其移民路径。
820类配偶签证在10天内获批。
一名申请人在海外与澳大利亚公民完成结婚后发现自己怀孕,丈夫返回澳大利亚后双方被迫分离。我们协助其提交309类离岸配偶签证申请,帮助其应对在申请人原籍国获取医疗及身份证明文件所带来的重大文件方面挑战。
309类离岸配偶签证获批,申请人及其子女均在14个月内获批。
一名担保人在距上一次担保另一名配偶不到五年前的情况下再次提出担保,但依据《Regulation 1.20J》,除非获得豁免,否则不得为另一名配偶提供担保。我们汇编了足以令人信服的证据,以证明新关系的真实性以及担保人的具体情况,从而获得豁免,并使得820类签证获批。
已取得Regulation 1.20J豁免,820类临时配偶签证获批。
一名申请人其309类离岸配偶签证申请仍在审理中,遂申请600类访客签证以便在审理期间赴澳看望其配偶。我们成功主张其并不会逾期滞留,最终获批旅游签证。
600类签证(游客类别)获批。
一名来自中东地区的申请人在访客签证曾被拒两次后寻求我们的协助,以便提交第三次申请。我们有条理地逐一回应每项拒签理由——包括其在本国的家庭联结有限、缺乏出行/旅行经历、中东地区访客不返澳比例较高,以及担保人签证存在复杂情况——并最终成功取得家属担保访客签证。
第三次申请获批600类家属担保类别访客签证。
一名持有820类伴侣签证的申请人,其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在进入801类永久签证阶段前已破裂。其被告知,仍可通过另一项适用条款满足永久居留资格,该条款面向在与前担保人存在子女的情况下,且该子女为澳大利亚公民的申请人。
基于该澳大利亚公民子女,获批801类永久伴侣签证。
一名申请人的573学生签证已过期,且其签证身份已变为非法;因此其递交482类配偶签证申请需要一项有说服力的第3附表(Schedule 3)豁免。我们成功主张,其原籍国的宗教迫害情形,结合对申请人及其担保人的心理影响,构成了足够的“有力理由”(compelling reasons)。
已获豁免第3附表条件,配偶签证获批。
一名持过桥签证的申请人,其学生签证因与伤病相关的出勤问题而被拒后,其伴侣签证因Schedule 3条款而遭拒。于MRT审理阶段,我们确立了多个有力理由——包括继女的心理健康诊断、将体外受精(IVF)作为最后一次尝试受孕的计划,以及严重的心理困扰——因此案件被发回重审。
MRT作出发回决定,并指示已满足Schedule 3标准。
尽管担保人存在家庭暴力,申请人的配偶签证仍被拒;保护签证也被拒;随后提出的部长酌处干预申请又被撤回——原因在于最终认定存在通知瑕疵,意味着配偶签证本应从一开始就予以批准。
在识别出导致原本未获批准的通知瑕疵问题后,最终获批配偶签证。
一名持旅游签证且获准不得进一步逗留(no-further-stay)的申请人,后来成为非法非公民,并与其澳大利亚籍伴侣育有两个子女。她需要同时获得8503条件豁免及Schedule 3豁免。令人信服的情形在于:她在怀孕且未婚的情况下无法返回其原籍国,因而将面临严重的社会污名及人身伤害风险。
已取得8503条件豁免,并获批Subclass 820配偶签证。
一名申请人的学生签证被取消。她虽成功推翻该取消决定,但其先前的移民代理未能告知她递交新学生签证的28日窗口期,导致她因此处于不法停留状态。我们在第3附表(Schedule 3)要求阶段接手后,成功主张该不法停留情形源于其无法控制的条件。
第3附表(Schedule 3)论点获接纳,获批820类临时配偶签证。